香港特別行政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研究
簡介
本書以歷史演變和制度實踐為經,以理論研究和規範分析為緯,較為深入全面地回溯了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演化歷程,考察了功能界別選舉制度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機制中的作用與功能。作者還回顧與分析了在普選語境下對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若干核心問題,並以「跳出」的思維,宏觀構設了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未來政制架構與功能。
作者簡介
汪江連
2015 年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員,兼任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參與國家基金項目兩項,主持省部級項目五項,主持其他縱向或橫向課題數十項,在《浙 江 大 學 學 報(哲 學 社 會 科 學版)》、《浙江社會科學》、《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清華法治論衡》、《法治研究》、《港澳基本法實施評論》、《「一國兩制」研究》、《中國標準化(英文版)》和ANALYSES & ALTERNATIVES 等海內外刊物
上發表論文數十篇,主編或編著《食品安全法教程》和《民法典時代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合規指南》等著作。
前言
香港回歸是 20 世紀中國的大事,其政治與法治意義極為重大,它標誌從晚清以降中國歷經曲折的近代化進程邁入新階段,甚至,從國家統合意義上講,這更是一個標誌性事件。誠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回歸二十多年的政制實踐皆立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之上。
香港特區所架構的政制結構,不同於美式「三權分立」、港英時期「總督制」,也不同於中國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而是以行政長官制為主導的三權適度分設與制約的新型機制。與此同時,香港特區的政制架構既考慮到多數人民主,也關照到少數人訴求,實為一種多元共識民主的模式。這種多元共識民主的實現路徑就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中所內含有功能界別選舉模式之要素。
功能界別選舉模式,坊間有多種表達,比如,功能組別、功能團體模式,等等。考慮到這些表述的內涵與外延,本質上區分不大,本書統一稱之為「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早在港英時期的代議制改革,功能界別或類似選舉模式就被引入其中,那時期的立法局、行政局,市政甚至鄉諮議機構的非官守議員,多以功能組團的方式協商、推舉或選舉產生。20 世紀 80 年代,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與制定,功能界別選舉模式因港英起草委員等呼籲得以保留,並逐步規範化。時至今日,香港地區的功能界別選舉模式之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回歸前的港英管治時期。20 世紀 80 年代,港府推出代議制改革綠皮書、白皮書等將香港地區有資格市民按社會功能劃分選民組別,引入這一間接選舉方式產生若干非官守議員,即是功能界別選舉實踐之肇端。經過彭定康政改波折後,在回歸前香港地區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員已達至 30 名,這些議員雖因「直通車」停開而未直接過渡到回歸之後,但事實上,他們大多數依然成為 1997 年 7
月 1 日的臨時立法會的議員,這一機制對香港的民主化發揮了至關緊要的作用。
第二個時期,香港回歸至 2017 年普選政改之時。從 1997 年到2015 年,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由通過功能界別選舉方式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的機構是推舉委員會)提名並選舉產生;特區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席漸次增加,直到達至 35 席(佔立法會議席的二分之一)。香港特區 2014 年啟動「2017 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政改方案」,原計劃 2017 年行政長官實現普選後,2020年立法會也實行普選產生,關涉功能界別選舉之改革也將徐圖展開。然則,該普選政改計劃終告失敗,功能界別選舉模式的改革也延宕不前。2016 年立法會的產生、2017 年行政長官的選舉依然沿用上屆的做法,無甚變化。
第三個時期,後政改時代至新選舉制度時期。2021 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變革了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香港從此進入新型民主選舉制度時期。一則,香港特區立法會重回「選舉委員會議員、功能界別議員和分區直選議員」的「三三」制模式,且功能界別議員增至 40 人,實質上進一步固化了功能選舉模式。再則,選委會也採用功能界別方式來產生,間接上補強了功能界別選舉模式在立法會的權重。最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及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除了人數增至 1500 人之外,大類界別增至五個,強化了選委會委員與中央的實質聯繫,進一步落實了「愛國者治港」標準。
進而言之,鑒於 2015 年普選政改實踐的「流產」,中央為謹慎計,尤其是香港特區立法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決設若無法實現時,為避免重蹈覆轍,則普選政改重啟幾乎不可能。然而,普選與功能界別選舉模式的關係,依然是理論、制度和實踐的焦點問題。關於此一方面,學界至今暫無通說,大體而言有「兼容論、相斥論和漸近論」三種學說。本書針對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若干理論和實踐問題,擬從如下幾個方面予以展開。
一是,關於功能界別選舉的概念界定、學理基礎和類型特徵等問題。本書傾向於認為,所謂功能界別選舉,簡言之,就是以「社會功能分界」產生政府或代議機關的選舉方式,它的學理緣起是職業代表制,有法團主義之面向,但卻異於 20 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德意工團主義,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模式被學者譽為「港式法團主義」,實則也基於此主張。
二是,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價值功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涵蓋大眾與精英民意利益的共識民主,實現多元統合的均衡參與和維持有限自治的行政主導。
三是,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規範基礎是《基本法》第45 條、第 68 條以及與之相關的附件一、附件二,以規範主義視角分析「功能界別條款」不難看出其內涵著政治與法治的雙重考慮,以漸進性與「穩定+繁榮」的功能主義(功利主義)思維構架了一個需要做具體實施機制充填的「價值裝置」。
四是,普選語境下功能界別選舉制度改革的可能圖景。本書首先將涉及普選與功能界別選舉制度的若干核心爭點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與評述。基於規範主義的徑路,認為後政改時代重啟普選必然在行政長官提名機制、選委會(提委會)的選舉方式以及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產生方式上面臨普適性代議理論與制度的拷問。為此,建議以「跳出來」的思維直面香港特區的普選政改問題,甚至要面對 2047 年的長綫程來思考香港特區選舉政制改革的終極方向,比如立法會邁向升級版「一人兩票」之「兩院制」之可能、超脫性的「行政長官制」之實踐以及法治化黨團制度的香港政黨政制之前景,等等。
的確,試圖系統化解決香港特區「後政改時代」的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之問題,務必要保持學術上的審慎與嚴謹。我們不是在沙灘上築高塔,思考香港問題的重心務必要回到「一國兩制」這一偉大理論構想的背景、理路、制度架構之實踐上來,要回到國家統合的大格局上來,要回到華夏文明涅槃重生進而邁入法治現代化國家的願景上來。
沒有香港及澳門、台灣等地區現代化,不會有完整意義上的中國式現代化。香港回歸以來,若干次的政制與政改實踐,無論是與非、功與過、成與敗,皆凝聚了內地與香港同胞中有識之士的心力與心血。我們要相信,包括一代代港人在內的絕大多數華夏子孫,都希望香港好、中國好。正是秉持這樣的共識和信心,我們自然能尋找到關涉香港特區未來政制良性發展的「最大公約數」,我們也必然能邁過險關重重的泥淖;同樣,我們也必能為面對 2047 年「五十年」之後的香港特區躍遷並達至「普選時代」整備智慧、準備質料和裝備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