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簡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條例》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完善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書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單行本,以便更多公眾了解《條例》詳細內容。
本書的內容來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反映2024年3月24日的法例狀況,僅收錄《條例》第1至第8部分,略去第9部(相關修訂)
目錄
弁言 1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3
2. 條例的原則 3
3. 釋義 4
4. 國家安全的涵義 7
5. 勾結境外勢力的涵義 7
6. 境外勢力的涵義 8
7. 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10
8. 其他條例的釋義等 11
9. 罪行條文的適用對象 12
第2部
叛國等
10. 叛國 13
11.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14
12. 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 14
13. 非法操練 15
14. 本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18
第3部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第1分部 —— 叛亂
15. 叛亂 20
16. 本分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21
第2分部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協助該等成員放棄職責等
17.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22
18.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23
第3分部 —— 煽惑離叛等
19.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24
20. 公職人員的指明 25
21.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26
22.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 26
第4分部 —— 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23. 煽動意圖 27
24.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 30
25. 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31
26. 第24(1)(c)或(2)(c)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32
第5分部 —— 雜項條文
27. 移走或清除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的權力 32
28. 第2、3及4分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34
第4部
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第1分部 ——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29. 釋義 36
30. 指明披露的涵義 39
31. 公職人員的指明 40
32.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40
33.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42
34.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43
35.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44
36.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 47
37.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 48
38. 經授權的披露 50
39. 資料的保障 51
40. 本分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54
第2分部 ——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41. 釋義 55
42. 禁地的宣布和守衞的授權 58
43. 間諜活動 59
44.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 61
45. 可就禁地行使的權力 62
46. 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等 63
47.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 64
48. 本分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67
第5部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49.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69
50. 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71
51. 本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72
第6部
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第1分部 —— 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
52. 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 73
53. 帶來干預效果的涵義 73
54. 配合境外勢力的涵義 75
55. 使用不當手段的涵義 75
56. 代境外勢力作出作為的推定 77
57. 本分部的域外法律效力 78
第2分部 —— 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第1次分部 —— 導言
58. 釋義 79
59. 本分部不影響《社團條例》的施行 81
第2次分部 —— 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60. 禁止組織運作 81
61. 本地組織被禁止運作後的善後事宜 84
第3次分部 —— 與受禁組織相關的罪行
62. 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86
63.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88
64.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 88
65.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89
66. 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 89
第4次分部 —— 雜項條文
67. 獲授權人員 89
68. 組織須提供資料 90
69. 負責提供資料的人 90
70. 視察非住宅處所的權力 91
71. 在特定情況下搜查地方的權力 91
72. 沒收 93
73. 通知等的送達 93
第7部
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
第1分部 —— 執法權力及其他與調查相關的事宜
第1次分部 —— 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
74. 釋義 96
75. 本次分部適用於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拘捕的人 97
76. 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 98
77. 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 98
78. 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決定 99
第2次分部 —— 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向法院申請就諮詢法律代表施加適當限制
79. 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法律代表 101
80. 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法律代表 104
第3次分部 —— 為防範或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向法院申請就獲保釋人施加適當限制
81. 釋義 105
82. 本次分部適用於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拘捕並獲准保釋的人 106
83. 向法院申請就保釋期間的行動限制令 106
84. 法院可發出行動限制令 108
85. 行動限制令的覆核 109
86. 違反行動限制令 110
第4次分部 —— 雜項條文及與調查相關的罪行
87. 本分部申請一般於非公開法庭進行聆訊 110
88. 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110
第2分部 ——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第1次分部 —— 指明有關潛逃者
89. 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者 111
第2次分部 —— 可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90.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 113
91. 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 116
92. 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 117
93. 執業資格暫時吊銷 118
94. 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 119
95. 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121
96. 撤銷特區護照等 122
第3次分部 —— 特許
97. 特許的批予 123
98. 為取得特許,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 123
第3分部 —— 訴訟程序:一般條文
99. 《香港國安法》所訂程序適用於本條例所訂罪行 124
100. 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均須由指定法官審理 124
第4分部 —— 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
101. 適用範圍 124
102. 釋義 125
103. 交付審判程序中的還押期間 125
104. 提訊日的指定 125
105. 文件的譯本 125
106. 省免初級偵訊 126
107. 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129
108. 解除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限制 129
第5分部 —— 初步罪行的罰則
109. 串謀犯、煽惑他人犯或企圖犯《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的罰則 130
第8部
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
110.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132
111. 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行政指令 133
112. 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133
113. 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134
114. 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134
115. 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134
116. 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審理等 135
117. 簽署或核證關乎指明案件之法律文件等 136
118. 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 140
119. 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 143
120. 指明法院可應申請採取身分保密措施 146
121. 違反身分披露禁令的罪行 148